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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5]208号)的有关规定,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,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公布了《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(第五批)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9]663号),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。通知公布了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,并明确,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,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[2005]208号文件执行。
我司精裕捷星物流有限公司获得批准。